治理“阴阳合同”需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任何行业都不能成为税收“灰色地带”。新业态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是当前危害税收征管刑事犯罪的特点之一。3 月 xx 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将签订“阴阳合同”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,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。根据《解释》,以签订“阴阳合同”形式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,将适用刑法第 xxx 条第 x 款之规定,依据逃税数额承担刑事责任。对公众而言,“阴阳合同”并不陌生...